广东地税局(广东地税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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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
在百度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找到其官网,点击进入。进入税务局网站后,点击电子税务局进入。在电子税务局网站登录界面点击下载按钮进入。搜索相关的公告,点击进去即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和国税法、国税函之类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不与这些上位法冲突且制定权限和内容不超越授权,不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国税发和国税函在法律效率上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国税发层级要高于国税函。国税发是针对某些具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规定面对全国税务机关发文,而国税函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下级单位汇报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的发文。
3、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期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4、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部门规章都是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而其他的像公告、国税函、国税发、财税字等都是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很明显部门规章的效力比规范性文件高。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各部位(比如教育部)制定的调整某一领域的关系的规范性。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5、三者都是国税总局发文。国税函和国税发都是国税总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但前者是函告,性质更偏于通知,后者是文件,是要有执行力度的。企便函是大企业管理司发的便函,是国税总里的一个非政策管理部门的函告。
6、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过去的文件会标注是否有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拓展】《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国家近期相关政策中提及的概念为“小型微型”企业,而税收上的概念为“小型微利”企业,二者在定义范围上虽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将减征50%。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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