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产品什么的生命周期)
本文目录一览: 1、经济学生命周期理论名词解释 2、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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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性质中性非处分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确认是一种羁束的、要式行政行为。羁束性: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某种事实、资格、权利或义务进行认可并确认的行为。一旦行政确认发出,它对相关主体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被确认的事实、资格、权利或义务在法律上获得保护,相关方必须按照确认的内容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或享受相应的权利。
3、行政确认即行政机关出具文书确认某项事,比如经营权等,事实上只要有行政机关大红印章的文件基本都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法律分析:(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2、法律分析: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行为。
3、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要式行为的意义在于强调这类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滋生纠纷时便于对相关事实予以证明。
4、法律分析: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非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无须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3、非要式行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要是行为: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4、这种规范性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会滥用权力,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式行政行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法律效力。由于要式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因此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要式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和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特征:仅具有宣示效果。确认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效力的评价,判决结果无法构成执行的理由,也不具有直接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它仅仅是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的宣示性评价而已。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答案】: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第一,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行政确认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由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组合而成,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2)损益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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