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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及其解读)

可可 2024-12-29 中级会计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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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国家就要下调工资个人所得税,请问有谁知道:7、8两个月的个人所得...

月份和8月份两个月的工资都是9月份开,如果以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话,就二个月合来,减除3500元的扣除费用,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正好我是新来到这个单位,而且又正好是个税法重新调整。

是否按新的税法要看你实际发放的日期,如果实际发放日期为9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法计算;不过由于9月份的收入是在10月份申报的,这样意味着你10月初才能申报9月份发放的工资收入。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之前很多公司和税务局对实际发放的理解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指出:从9月1号起执行新的扣除标准3500和7级累进税率,不管你9月发放的是8月或者7月的工资。但由于地方税局没及时更新申报系统或其他原因,有的地方还是原来的2000元申报系统。解决之法:要不自己吃点亏,按原来的申报系统报税。联系你的当地地税系统,申请延期申报。

没问题啊,根据目前法律,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不看所属期的,而是看实际取得所得的月份,也就是说,你9月份取得的工资,应该就是填在9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里(在10月22日前申报)。具体你可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的46号公告。

如果在9月份发未支付的提成工资,近新办法还是按旧个税法扣个人所得...

如果在9月份发以前未支付的提成工资,就按新的扣除标准35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发放时,按照新个税标准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1年9月1日之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表。

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以后,你补发去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及工资,仍然是按旧个税法执行。如果你管辖区系统9月申报按照新个税法执行,你必须按新税法申报交纳,申报交纳后你可申请批准后可退回个税。你补发去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及工资,如果在10月申报,按照新个税法执行申报交纳。

2011年新的个税起征点、新政执行时间?

1、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2、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实施条例的决定,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3、月30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出台,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的3000元提高至3500元,一级税率由5%降至3%,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4、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5、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上海2011年9月1日报税(8月份的工资9月10日发放)时,现在ETAX无法按照350...

1、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一家公司在29日发工资,在9月7号报税(正确),那么应该扣除额是2000(错误,应该是3500元)。

我得到20000元的年终奖,如何计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你现在得到20000元的年终奖,这说明你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奖金,按原来的政策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年终奖2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奖单独计税,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速算扣除数。根据适用的税率表计算,年终奖2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该与22000元年终奖的税额相同,即660元。

4、计算时,先将年终奖总额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即为月平均收入。根据商的数值,就可以查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年终奖总额乘以对应的税率,然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可得到需要缴纳的税款。例如,如果年终奖总额为600元,则按照600元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平均收入为50元。

5、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法修稿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到了5000。

最新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3、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的意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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