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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前扣除定义: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来源地的确定。根据条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和境外设立的企业,以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具体细化和操作化的重要行政法规。纳税人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40、442条对企业的一些关键费用开支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对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职工福利费,其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部分费用是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同意后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我们认为,实施条例遵循了税收法定、科学规范、政策连续、国际惯例和利于操作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释义
1、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释义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方面正确理解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释义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税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够遵循明确的规定,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3、新企业所得税法除附则外也仅有五十六条,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需要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即“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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