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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09年31号文(2009国税发31号)

可可 2024-11-02 初级会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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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怎么算毛利额

毛利额=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成本。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100%=(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毛利额定义:当一个商品有销售时,销售毛利额就是移动平均成本和售价之间的差异,毛利额=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成本。

计算毛利额和毛利率的方法: 毛利额的计算公式为:毛利额 = 销售收入 - 成本。

是的,毛利额除以销售额是毛利率的计算方法之一。毛利率是衡量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指标,它表示企业每销售一单位产品所获得的毛利收入。毛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毛利率 = 毛利额 ÷ 销售额 其中,毛利额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其中,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会计和税务处理基本一致,而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由于其行为的特殊性,会计和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种不同直接影响到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确认,我们以案例分析如下。

2、*** 返还回迁户的回购房补助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贵公司该专案系 *** 主导拆迁,返还一笔款项用于建设回迁房,本质就是由 *** 出资购买贵公司建造的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3、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回迁房安置是令开发商头痛的问题,而对回迁房补偿的财税处理更是财务人员的棘手问题。关于回迁房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财务人员在处理这类业务时无所适从。

4、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一-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5、应计入开发成本。假如上例中,还要支付拆迁户安置过渡费10000元,则财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现金) 80000 开发成本-土地拆迁及征用补偿费 10000 贷:预收帐款-面积差收入 50000 预收帐款-结构差收入 40000 计税时,则按此房屋单位成本价乘以100平方米加上超出面积部分价款50000元计征营业税。

6、一般是在开发项目完工且销售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清算,项目开发销售时间长,则清算时间跨度长。项目开发销售时间短,则清算时间跨度短。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2、除此以外,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扣除,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预提部分费用。

3、文件有的。你没有仔细看。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原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08年底执行到期,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的定金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完工年度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专家回复: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1、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3、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3、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会有借款利息支出,这部分利息支出与房产直接相关的部分是准予资本化的,即计入开发成本,在结转成本时计入开发产品。为了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开发企业应设置资产类“1285开发产品”账户。

4、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中的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是:非上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采取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上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附件三》的规定,采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

5、问题没有说明清楚涉及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还有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的处理问题。在建期间发生借款利息计入‘存货’(资本化),其他时间以利息收入与支出差额计入财务费用(费用化);如果是专门借款全部资本化。我就知道这些了。

6、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里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况差额等借款费用。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就是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开始。

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来说,企业如果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只要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也是允许扣除的。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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