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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第31号令)

可可 2024-11-08 初级会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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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31号废止了吗

国税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条款失效]。

关于国税发2008年31号文件,国税发2008 84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该文件已经失效,具体税前扣除的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之后出台的文件。

国税发2006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没有作废,但是有很多内容有变化。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 国税发[20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仍在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7条视同股息免税吗?

1、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2、根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本条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3、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9)31号文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的具体解释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成本法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预算造价法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几项特殊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几项分配。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吗

国发[2006]31号文件还有效 国税发[20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仍在执行。

在土地调控政策中,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6〕31号文件明确了工业用地出让的管理措施。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会根据土地的等级、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统一制定并公开工业用地的出让最低价格标准。

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针对当时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作用作出一系列规定。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架构体系初步建成。 运用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国税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有一个(31)号文是什么啊?

此次“31号文”规范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针对不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31号文”明确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规定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三类开发产品,应当视为完工。这主要是防范预计计税毛利率低于实际利润率时,开发商失去主动进行结算的积极性。

去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解决了以前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执法认识不够一致问题。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即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般总原则,而第三十三条规定例外特殊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先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时才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相关税收法律依据分析国税发〔2009〕31号对计税成本确认的相关规定 第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房计税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确认的时间点:开发产品完工的时间点。

近年来,为控制房地产地价过高,投资过热,国家陆续下发宏观调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着“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件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本文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和税收筹划方式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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